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拒绝各地区各部门严肃遵照执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工作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前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极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拒绝,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制度,成立专职专员公署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的组织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第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了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四个意识”、忠诚“四个热情”、做“两个确保”,严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问题引人注目生态环境问题、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推展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增强专员公署问责、构成警告威吓、前进工作实施、构建标本兼治,大大符合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必须。
第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坚决和强化党的全面领导,提升政治站位;坚决问题导向,动真碰硬,倒逼责任实施;坚决依规依法,缜密规范,做客观公正;坚决群众路线,信息公开发表,侧重综合效能;坚决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赞成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第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还包括例会专员公署、专项专员公署和“走看”等。应以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积极开展例会专员公署,并根据必须对专员公署排查情况实行“走看”;针对引人注目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的组织积极开展专项专员公署。
第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实施规划计划管理。五年工作规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年度工作计划应该具体当年专员公署工作具体安排,以确保五年规划任务实施做到。
第二章 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正式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组织协调推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工作。领导小组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认,构成部门还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办公室设于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分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的明确的组织实行工作。第八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自学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在实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工作中的明确贯彻落实措施;(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的决策部署;(三)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工作有关情况;(四)审查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制度规范、专员公署报告;(五)征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办公室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六)审查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其他最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确认的工作任务;(二)负责管理拟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法规制度、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并的组织实行;(三)分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协调工作;(四)分担专员公署报告审查、汇总、请示,以及专员公署对系统、接管收押的组织协调和专员公署排查的调度敦促等工作;(五)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工作;(六)分担领导小组责成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工作决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重新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担明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任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另设组组长、副组长。督察组实施组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帮助组组长积极开展工作。
组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解散领导岗位的省部级领导同志兼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现职部领导兼任。创建组组长人选库,由中央组织部商生态环境部管理。组组长、副组长人选由中央组织部遵守审查程序。
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任务确认并许可。第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组成员以生态环境部各专员公署局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必须调来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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